提出如下问题:
准备委贷资金给中国境内的分子公司,目前关于委贷利率一般定在多少区间内比较符合关联交易合理范围内,有什么参考文件依据可供参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集团公司将资金贷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当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