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24.2月及2024.7月分别开具土地租金发票306万、403万合计709万(含税金额),收取租金所属时间为2022.3-2023.11月,分别于2024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计入主营收入并预缴所得税,对应的土地摊销成本未计入当期成本(由于以前年度未计提土地摊销,于2024.9月补提2019.4-2023年土地摊销共计726万,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未计入当期损益)导致所得税多缴纳。目前存在问题:1,申报2024年度所得税709万是否应计入当年收入,补提的土地摊销726万是否计入当年成本,如果纳入,当年度利润总额是亏损状态之前预缴的所得税需要进行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申报2024年度所得税709万应计入以前年度收入,补提的土地摊销726万也应计入以前年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