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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5-05-14 14:31:4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2022年12月成立公司,注册资金本为1000万,实缴500万,章程约定4年后缴足资金。2024年1月公司贷款300万元。产生贷款利息11.4万元。我司理解该利息在2024年所得部汇算时是可以扣除的。理由: 公司章程约定4年后缴足注册资金,即在2026年12月前公司产生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在询问税务局意见时,对方说不可以扣除,因为我们没有缴足注册资金。

请问老师同,我司的处理意见和税务的意见,哪个是正确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 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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