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24年我司捐款给周平红爱心基金,收款单位是泰兴市分界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票据是江办省财政监制非税收统一票据,其他信息写的是:周平红爱心基金捐款,请问该捐款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周平红爱心基金捐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条件和比例
1、扣除比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扣除条件: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且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扣除流程和注意事项
1、扣除顺序: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新增的捐赠支出
2、 结转期限:捐赠支出结转扣除期限为捐赠发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即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至第三年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确保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正确地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