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物业公司于2023年接管了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对于我物业公司的停车费可否按简易征收?
2、物业公司于2024年收购了一个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在管3个项目均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对于我司收取的停车费可否按简易征收?
3、对于老项目的判断到底是以项目本身取得时间为准,还是与主体有关?
4、收取停车场的场所为全体业主所有,无产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你公司这项业务不符合这项规定,应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