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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享受事宜

2025-07-22 23:04:07
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1:依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我司生产印刷电路板,有部分板子拿出去给其他公司加工某一个工序,支付加工费,加工后拿回来我司继续生产。请问这种情况,我司对外销售印刷电路板,销售额可以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吗?



问题2:依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2025年1-4月已申报加计的进项需根据新政策调整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外部公司只是加工某一个工序,不是加工一个完整的产品,个人认为你公司对外销售印刷电路板,销售额可以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2、2025年1-4月已申报加计的进项不需根据新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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