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有一地块是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前购入,但在此日期后建了房产,现在把厂房和土地一同出售,税务机关在核定计征增值税时用销售额按5%简易税率计算,而不是按销售价款减去购置或建造原价的余额来计算,请问税局这种计算方法有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现有权威政策文件,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缴纳规则如下:
1. 计税方法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可选择按5%征收率,以(全部价款-购置原价)为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可选择按9%税率,以全部价款为销售额(需预缴5%)
2. 关键依据
取得时间判定标准:
优先以产权证明注明时间为准
无产权证明的按合同约定时间
政策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 申报流程
预缴环节:需在不动产所在地按5%预征率预缴税款
申报环节: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
4. 特殊情形
自建不动产:简易计税时不得扣除成本,直接以全价按5%计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适用相同规则,可差额按5%计税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项目不适用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