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组织了全员一次旅游,作为全体的福利。旅游费用30万元,请问这30万元的旅游费用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福利费进行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我记得总局有规定说的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可不缴纳个税,是否有这个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