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聘请了一个已退休的技术顾问,可以和技术顾问签订劳动合同吗?个税按劳务报酬申报还是按工资薪金申报?按劳务报酬申报是否需要本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以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已经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转变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员工无需再缴纳社保,但可能需要购买意外伤害险或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再任职的,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所以,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收入按能不能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只要满足上面4个条件即可,而是否是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本身就不成立,退休人员怎么可能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
3.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