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出售使用过的车辆,2011年6月购进,取得时是普票,未抵扣增值税,现在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交易,已收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司做账时还需要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吗?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是按3%减按2%征收吗?还是要按13%的税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后期文件已经更改)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 ,您公司的车是2011年购入,不用适用减半征收,只能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用再开票发票,做无票申报即可。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