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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投资涉税问题

2025-08-28 17:27:43
提出如下问题:
自然人A和自然人B出资成立C公司,A出资现金50万元,B用无形资产出资,该无形资产评估价80万元,但是C公司只按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A与B各占50%的股权,C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请教:1.评估多出的30万元,C公司需要记账吗?如果需要,应记入什么会计科目?2.自然人A.B涉及交什么税,C公司涉及什么税。3.B用无形资产出资已进行评估,还需要发票吗?4.C公司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可以税前列支吗?5.如果该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专利所有人名称是不是应该改成C公司的名称。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C公司评估多出的30万,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2.C公司涉及印花税,A个人不涉及税费,B个人无形资产出次可能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
3.不用发票。
4、摊销可以税前列支。
5.需要变更名称。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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