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我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了设备,但当时未一次性计入成本,而且分期计提折旧。请问现在还可以一次性把剩余的资产价值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然而,如果在购进时并未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是选择了分期计提折旧,那么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再进行调整的。
企业在购进设备、器具时,需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一旦选择了分期计提折旧,就无法在后续的纳税年度中再申请一次性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已经分期计提折旧,那么这些设备、器具将不再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遵循会计与税法的一致性原则,确保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匹配。如果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已经选择了分期计提折旧,那么在税务处理上也应当保持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在购进时未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是选择了分期计提折旧,那么无法再进行调整。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遵循会计与税法的一致性原则,确保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