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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托临床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对方不开具“研发服务*临床试验费”,而是开具“生活服务-医疗服务-临床试验费”,是否正确且是否有依据?对方依据是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发布的文件。

2025-10-21 09:07:01
提出如下问题:
对方提供的是临床试验服务,与注释中“医疗服务”的内容不匹配。临床实验服务是在人体上进行的一系列系统性医学研究,目的是科学地验证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所以综合对比两个的定义,不是很匹配。请老师再次确认,同时确认下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是否有《医疗机构GCP项目核查工作指引》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据现行规定,临床试验费用发票开具需根据服务性质确定。若对方医疗机构未按照“研发服务*临床试验费”开具发票,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发票开具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试验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应开具“鉴证咨询服务费*认证服务”类别的发票。 ‌

费用性质判定
若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医疗服务”或“其他服务”,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 1、费用性质不符‌:临床试验属于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通常应归类为“鉴证咨询服务”,而非医疗机构直接提供的医疗服务。 ‌
‌ 2、合规风险‌:费用分类错误可能导致税务风险或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处理建议
1、要求医疗机构调整发票内容为“鉴证咨询服务费*认证服务”;
2、核查合同条款,确认服务内容是否包含研发活动,必要时补充协议明确服务性质;
3、留存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及发票凭证,作为备查资料。

若需获取具体政策文件,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查询最新公告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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