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股上市公司,生产性企业,其中一块生产用的土地和厂房要要销售,已合同已签订,含税6213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款。现在收到购买方支付的第一笔预付款1090万元,25年底收第二次款项3270万,26年2月底前收剩余1853万元。收到全部款项后30日内完成过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