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要注销一个分公司,他们账上有其他应收款120万元,不需支付的,要不要转为营业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提醒:是分公司,不是子公司,是要并到母公司计算交所得税,这个也要交吗?分公司没有可弥补的,母公司有。其他应收款,全部是应收母公司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账上 120 万元无需支付的其他应收款,无需转为营业收入,而是需结合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账务关系做对应处理,且最终这笔款项通常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账务处理:不转营业收入,按总分公司合并逻辑处理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销时其账务需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这笔无需支付的其他应收款不会转为营业收入。具体要区分该笔款项的挂账对象:
若挂账对象是总公司:属于总分公司间的内部往来款。注销时优先对冲双方的往来科目,若无法对冲,该笔无需支付的款项(本质为分公司对总公司的无需收回债权),可由总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可在分公司清算后,根据净资产盈亏情况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若挂账对象是外部第三方:分公司注销后,该债权会转移至总公司,由总公司承接。若后续确认第三方无需支付,总公司需将其作为自身的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而非营业收入,因为该款项并非经营活动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 “其他收入” 包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分公司这笔 120 万元无需支付的其他应收款,本质是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对应的反向利得,或总公司承接后确认无需收取的款项,最终会形成企业的额外收益。
该笔收益需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需提前收集好款项无需支付的相关证据,如对方放弃债权的书面文件、第三方注销 / 失联的证明等,以备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