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物管公司A,与业主签订的物管协议约定“业主每季度第个月5日前缴交该季度的物业管理”,问题1:A公司于1月5日收到业主1-3月(第一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2000元,并开具了发票给业主。请问,第一季度(1-3月)的物业管理费A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2、A公司于1月5日收到业主1-3月的物业管理费 2000元,没有开具发票。请问,第一季度(1-3月)的物业管理费A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3、A公司于6月5日收到业主1-3月的物业管理费 2000元,并开具了发票给业主。请问,第一季度(1-3月)的物业管理费A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4、A公司于6月5日在没收到业主1-3月的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给业主。请问,第一季度(1-3月)的物业管理费A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结合财税相关政策,你所述情形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判定如下,具体依据和结论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 月 5 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核心判定标准之一是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你在 1 月 5 日收到第一季度物业费的同时开具了发票,无论此时第一季度的物业服务是否已全部开展,开具发票的当天就触发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 月 5 日。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第一季度各月分期确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且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如物业服务)收取的劳务费,需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你 1 月 5 日预收的第一季度物业费,对应的物业服务是在 1 - 3 月分月持续提供的,所以不能一次性将该笔款项计入 1 月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而应分拆到 1 月、2 月、3 月,在每个月的物业服务完成时分别确认对应月份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随各月服务开展分别确认。
6月5日该物业公司收取业主 1 - 3 月物业费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依据相关税收政策可明确如下,具体如下:
增值税纳税时间:6 月 5 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且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次公司 6 月 5 日既收到了 1 - 3 月的物业费,又当场开具了发票,无论从 “收讫销售款项” 还是 “开具发票” 的角度,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都应确定为 6 月 5 日。
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分属 1 月、2 月、3 月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且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要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虽然物业费在 6 月 5 日才收到,但对应的物业服务分别发生在 1 月、2 月、3 月,所以这 2000 元物业费需按权责发生制,分摊到 1 - 3 月这三个对应的服务月份,分别计入各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税收相关法规及物业管理费的业务特性,A 公司该笔物业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6 月 5 日发票开具当天,企业所得税则需在1 - 3 月分别按对应月份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四十五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如果存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形,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案中 A 公司虽未收到 1 - 3 月物业费,但 6 月 5 日开具发票这一行为,已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 6 月 5 日。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核心原则,且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需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A 公司 1 - 3 月已持续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笔物业费对应的劳务价值在 1 - 3 月逐月产生,所以即便未收到款项,也应分别在 1 月、2 月、3 月对应月份,分期确认该笔物业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而非以发票开具时间或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