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如果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当年计提金额的60%。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36号文“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我公司是应该按照自己公司的情况单独进行披露说明,还是看整个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汇总的实际使用金额占汇总计提金额的比例是否不足60%进而由上市公司母公司统一进行披露说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仅用于本公司使用,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不能使用该费用,因此你公司应该按照自己公司的情况单独进行披露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