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下设几家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母公司向子公司的员工发放实物奖励用于激励子公司员工,该笔奖励发生的费用最终由母公司承担,问题:1、谁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应该合并入当月工资由子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该笔费用母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是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还是作为福利费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给出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子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入当月工资由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子公司需要给母公司开具发票,母公司凭子公司发票税前扣除,发票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开具,也就是发放奖励原由来开具,国家层面政策无具体规定,实务中如此操作风险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