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甲公司由于业务需要,2025年10月占用农村耕地20亩,已经办理了耕地临时占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续可能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变更,通过“招拍挂”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未能实现,则恢复耕地。请问,第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第二,甲公司占用耕地期间,如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吗?还是另有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关键看其是否处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处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该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依据财税〔2006〕56 号文件规定,在此类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即便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某村在县城边缘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建厂,该地块就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处于上述范围之外的:单纯的农村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心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农村地区的土地多用于农业生产及村民基本居住等,其土地性质和经济用途与城镇土地有明显区别,未纳入该税种的常规征税范畴,比如农村里供村民建房的宅基地、村集体用于农业灌溉的配套建设用地等,均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司占用耕地期间,如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话如何缴纳如下
1、 一般征用耕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公司是通过常规的政府征用审批程序获得耕地使用权,就适用这一规定。
2、特殊取得耕地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公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即便该地块原本属于耕地,也不属于上述条例中 “新征用的耕地”。此时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之所以有特殊规定,是因为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流程、权利交接方式和常规政府征用耕地的模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结合民事合同约定来合理界定,以适配这类土地交易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