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退休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个税申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这类人员是否算残保金的人数?
2、退休人员如果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退休人员是否还需要开具发票,否则增值税一项仍然是缺失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这类退休返聘人员通常不算残保金计算中的在职职工人数,个税申报方式不影响残保金的人数统计口径,具体原因和特殊情况如下:
1、核心政策口径决定不计入: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残保金计算中的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退休人员已依法领取养老金,原劳动关系终止,即便签订劳务协议,该协议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劳动合同,从政策核心定义来看,其不符合 “在职职工” 的认定条件。
2、个税申报与残保金口径相互独立:退休人员按 “工资薪金” 申报个税,仅是针对其收入性质的个税征管认定,可能是因实际用工管理与正式员工类似(如按月发薪、纳入工资表),但这和残保金对 “在职职工” 的统计标准无关联。两者的核算目的、依据不同,不能以个税申报方式反推其属于残保金统计的在职职工。
不过存在少数地区特殊执行口径的情况,例如北京曾有答复指出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可能计入残保金基数,广东部分解读也提及聘用离退休人员可能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综上,多数地区的常规做法是这类退休返聘人员不计入残保金统计人数,最终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或残联,以地方具体执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