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一项,并在土地开发建设了一部分建筑物(未完工在建状态),现在政府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请问我公司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并退还给政府,政府支付补偿费的行为,是否适用下面的规定免征增值税:1、财税2016年36号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适用您说的政策,免增值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