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深圳写字楼地下停车场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要依据哪条税收政策或法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深圳写字楼地下停车场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需按 “是否与地上建筑相连”“是否单独建造” 分情形处理,核心依据为财税〔2005〕181 号与财税〔2009〕128 号,深圳执行国家统一口径。
一、房产税:均需缴纳,计税方式分两类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第一条、第三条。
与地上写字楼相连的地下停车场:视为地上建筑整体,按房产原值减除 10%—30%(深圳按 70%,深府〔1987〕164 号)后的余值,以 1.2% 税率从价计征;若对外出租,按租金收入 12% 从租计征。
完全独立建造的地下停车场:具备房屋功能(有屋面、围护结构,可使用)的,按自用或出租分别从价或从租计征,无特殊减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分 “相连” 与 “单独建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
与地上写字楼相连的地下停车场:土地使用税已随地上建筑按宗地面积统一缴纳,地下部分不再单独计税。
单独建造的地下停车场:需单独缴纳,暂按应征税款的 50% 征收。计税面积:有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无证或未标明面积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人防改造车位若对外出租或经营,按财税〔2005〕181 号征收房产税;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深圳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 号),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 70% 计算,税率 1.2%。
单独建造地下停车场需留存规划报建、权属证明等资料,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税的需准备测绘报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