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特种机器设备生产并提供设备安装的企业,根据2018年42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新增值税法,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请问:2026年能否延续2018年42号文,一份合同分别列示设备额和工程安装额,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026年可以延续2018年42号文的规定,在一份合同中分别列示设备额和工程安装额,并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具体分析如下:
政策依据
2018年42号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税务处理指导。
新增值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这一规定看似与2018年42号文存在冲突,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2018年42号文针对的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特定情形,而新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则是一般性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应优先适用特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