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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产的涉税问题
2025-12-23 13:44:5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佛山地区房开公司,其中有几套房通过司法拍卖售出,现买方办理过户为我司垫付的相关税费,我司可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司法拍卖垫付税费的性质:该税费本质是买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您公司作为卖方代垫后,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后续需向买方追偿。
营业外支出的适用条件:仅当垫付税费确认为无法收回的损失(如买方破产、拒付且无资产可执行),且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损失证明后,方可转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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