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把钱存在银行,是应税交易吗?
个人把钱存在公司?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利息的那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支付的利息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那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吗?如果不能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个人存钱在银行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但利息所得可能涉及个税(目前暂免);个人借钱给公司,利息(含超银行同期利率部分)属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超利率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且需汇算清缴调增。以下是分点详解与政策依据:
一、个人存钱在银行是否为应税交易
1、增值税维度:个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本质是银行吸收存款,银行向个人支付利息,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个人 “销售服务、转让资产” 等应税交易,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维度: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银行无需代扣代缴个税。
二、个人借钱给公司:超银行同期利率利息的增值税问题
1、应税性质: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属于 “贷款服务”,是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 3% 征收率(2025 年阶段性减按 1% 执行),个人需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每次收入未达 500 元可免征)。
2、核心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个人有偿提供贷款服务应缴增值税,超利率部分利息也属于应税收入,无特殊免税政策。
3、实操要点:企业支付利息时,需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进项税不可抵扣),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三、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扣除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关联方额外限制:若个人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如股东、高管),还需遵循关联债资比规定(非金融企业债资比≤2:1),超比例部分利息也不得扣除(财税〔2008〕121 号)。
3、汇算清缴调增:超出利率限额或债资比限额的利息支出,账务上虽计入 “财务费用” 等科目,但税务上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4、合规前提:企业需满足借贷真实合法、签订借款合同、取得个人代开发票、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条件,否则即使未超利率,利息也可能无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