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员工2025年1月从公司借款5万元,或者说是备用金,在12月31日前不归还的话,那这5万元需要并入员工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03〕158号文
该文件明确,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12月31日)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注:此条款主要针对股东借款,但政策逻辑可延伸至员工借款的税务处理。
财税〔2008〕83号文
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企业人员(包括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此条款直接适用于员工借款,且未限定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可推论至其他非经营性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