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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民代扣代缴合同备案

2026-01-12 14:06:38
提出如下问题:
非民民代扣代缴合同备案的规定有吗?或者与非居民相关的税法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事项的合同备案规定
取消合同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事项取消了合同备案制度。这意味着,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时,无需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在扣缴申报的同时系统自动完成合同采集。
特定项目备案:然而,对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仍需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进行备案。若项目合同发生变更,也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与非居民相关的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收协定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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