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们是中石化改制企业,全体员工持股,公司成立之初,章程约定股东退休或辞职必须办理股权退出,由公司支付退出股权款(暂列其他应收款),每年末公司按支付款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或员工。由于股东陆续退休,股权退出行为比较频繁。
在去年9月份之前,我们对于退出股权的股东工,均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并在电子税务局通过“财产转让”申报缴纳,但现在电子税务局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除非是股权回购,否则公司不能再为退出股东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认为我们是支付款项方,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会出现税务风险,请问老师,我们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实质上就属于股权回购?能否按股权回购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频繁申报股权回购有哪些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这种行为不属于股权回购,属于股权转让。可以按股权转让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这种情况频繁申报股权转让没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