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
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保税税 通 〔2026〕 6783 号
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500106091212630A
事由: 核查你单位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业务
的真实性、合规性及进项税额抵扣准确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
通知内容:前期对你单位 2023 年度取得的自产农产品
免税普通发票开展全面自查,核实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发票开具错误。
查询到单位申报计算抵扣自产农产品税额 34461 元,但
发票未查询到自产农品发票,无法核实抵扣真实性。
(2)银行流水提供不全。
存在 100000 元无法提供银行流水,该部分无法核实业
务真实性。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 30 日内更正申报,如确属
于开具错误,请冲红发票后重新开具。
关于我公司2023年度自产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及资金流事宜的补充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
我司(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1212630A)已收悉贵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保税税通〔2026〕6783号)。我司高度重视通知书所列核查问题,立即对2023年度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抵扣业务、对应资金流水开展全面自查核验,现就相关问题结合政策依据详细说明如下:
一、关于自产农产品发票抵扣合规性及发票开具情况说明
贵局核查提出,我司2023年度申报抵扣自产农产品税额合计34461元,系统未查询到对应自产农产品发票,无法核实抵扣真实性。经我司全面自查核对,本次涉及农产品采购及进项抵扣为两家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合规免税普通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1. 重庆市南岸区朋友花木专业合作社:含税采购金额340600元,对应合规抵扣进项税额30654元;
2. 重庆市璧山区永禄苗圃场:含税采购金额42300元,对应合规抵扣进项税额3807元;
以上两家主体抵扣税额合计34461元,与我司申报抵扣数据完全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我司本次取得的全部抵扣发票,均为农业生产者(花木专业合作社、苗圃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依法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税控普通发票,完全契合上述政策规定,属于法定合规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且上述发票是我公司在电子税局发票业务中勾选的免税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确认后申报(2023年4月及2023年12月),综述我公司发票符合税务抵扣要求,不存在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形。
本次系统未识别匹配,系税务系统数据同步、票种录入匹配口径问题,并非我司发票取得不合规、抵扣申报错误,我司农产品进项抵扣业务真实、凭证合规、申报准确,完全符合增值税抵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关于100000元款项资金流水核查问题说明
贵局核查指出,我司存在100000元款项无法提供对应银行流水,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该笔款项为我司向重庆市南岸区朋友花木专业合作社采购苗木的货款,对应业务真实有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因我司项目施工期间资金流转紧张,且供应商要求先行收款、再配送苗木,为保障工程项目正常推进、顺利完成苗木采购供应,经各方协商一致,我司委托中冶建工集团通过其农民工专用账户,将该笔100000元苗木采购货款,代为支付至重庆市南岸区朋友花木专业合作社指定个人账户。
该笔代付交易真实合法,佐证资料完整可查:我司与中冶建工签订的正式付款委托书、中冶建工农民工专户代付银行流水、双方苗木购销合同等资料齐全,能够完整佐证本次采购业务真实发生、资金支付真实履约,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抵进项等违规情形,完全可以证实业务真实性。
三、自查结论及郑重承诺
综上所述,我司2023年度取得的两家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完全符合财税〔2017〕37号文件及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要求,进项税额抵扣数据准确、合规,发票开具真实有效,无需冲红重开;相关苗木采购业务真实,委托代付资金流程合理,全部业务无违规、无虚假情形,申请按原申报执行,无需更正申报。
我司郑重承诺:本次自查情况及所报送的全部资料(购销合同、发票凭证、付款委托书、银行流水、自查表等)均真实、合法、完整,数据准确无误。我司对全部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核查。我司将严格按照税务规范完成后续申报更正及资料备案工作,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资金管控及税务申报流程。
附件:付款委托书、银行流水、购销合同
特此说明。
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3日
麻烦老师看看,这是企业写的自查报告有需要修改的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事实回答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