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能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但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4项“再任职”条件。 若不满足,则必须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
具体判定标准及操作规则如下:
一、 资格判定:能否按“工资薪金”申报?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 4个条件,才能视为“再任职”,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税:
签订长期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关系。
保障基本收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享受同等福利: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纳入人事管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特别提示:若仅签订《劳务合同》或实际管理中不具备上述特征(如按次结算费用、无病假工资等),则属于“兼职”或“独立劳务”,必须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
避坑指南
1、合同与实质一致: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实际管理松散(如来去自由、无考勤),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实质劳务关系”,导致申报方式错误引发补税或罚款风险。
2、免税误区: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税,但返聘取得的报酬属于应税收入,必须申报。
3、汇算清缴:无论按哪种方式预缴,返聘收入最终都会并入“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6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