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公司+农户的“农户”范围是特指农户个人还是也包括农户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成立的合作社? 若农户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社不在农户范围内,那某农户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但和公司合作过程中是以农户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资金往来以及领用公司苗种等也以农户个人名义进行,这种的算公司+农户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中规定的“农户”范围特指农民个人(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针对您描述的第二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具体政策界定与实操判定逻辑如下:
1. “农户”的严格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多地税务机关(如河南、福建、陕西等)的公开答复,为规范征收管理和防范税收风险,该政策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自然人)。
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如农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结论:若公司是与“农户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作社”签订合同,回收其销售的畜禽,不能直接适用该增值税免税政策。
2. 您描述场景的特殊判定
针对您提到的“农户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但以个人名义签约和结算”的情况,税务机关通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判定:
判定为“公司+农户”的理由:
合同主体:合同是与“农户个人”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而非与个体工商户签订。
法律关系:资金往来和物资领用均以个人名义进行,表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而非其名下的经营实体。
实质:虽然该农户名下有个体工商户执照,但在本次合作中,他并未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自然人身份参与养殖。
风险提示:为避免争议,建议保留好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以及明确体现“个人委托养殖”性质的合同文本,以证明交易实质是个人行为。
3. 办理免税的关键条件(核验清单)
即便符合“农户”定义,要享受增值税免税,还需同时满足以下硬性条件:
标的物限制:仅限于畜禽(如猪、牛、羊、鸡、鸭等),不包括种植业产品(如蔬菜、中药材)。
所有权归属:公司必须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且这些物资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回收模式:农户仅负责饲养劳务,成品交付公司回收,由公司对外销售。
4. 申报指引
若经上述判断符合免税条件,无需审批,可直接在申报时勾选免税选项,但需注意以下事项:
发票开具:销售发票税率栏应选择“免税”,不得开具“0%”或普通税率。
备查资料(高风险预警):
委托养殖合同原件(必须明确物资所有权归公司)。
物资交接单(证明饲料、苗种等由公司提供)。
回收结算单(证明是回收后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