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回收废弃油脂生产工业级混合油的生产制造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要求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请问我公司收购废弃油脂加工工业级混合油时,原来包括少量外购优质工业级混合油,最终符合原料符合70%标准,是否也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可以享受,前提是核算清晰且符合“70%”的原料占比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及其相关风险提示,您提到的“外购优质工业级混合油”属于非废弃资源(非退税目录原料)。只要您能确保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废弃动植物油(退税目录原料)的投入成本占总原料成本的比例稳定在70%以上,该政策并未禁止使用其他辅助原料。
为了确保您能顺利通过税务稽查并成功办理退税,请重点关注以下3个核心合规环节:
1. 原料占比核算(核心门槛)
政策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这里的“所列资源”特指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计算公式:废弃动植物油成本 ÷ (废弃动植物油成本 + 外购工业级混合油成本 + 其他辅料成本) ≥ 70%
风险预警:税务稽查会重点监控原料配比。若外购的“优质工业级混合油”价格较低,导致其在总原料中占比过高,极易导致废弃油脂占比跌破70%红线,从而导致全额无法退税甚至被追缴税款。
建议:建立严格的成本归集系统,按批次核算原料投入比例,确保每一笔退税申请对应的生产批次均达标。
2. 票据与台账管理(关键证据)
您公司收购废弃油脂(通常来自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和外购工业级混合油,必须建立完善的证据链。
收购废弃油脂:
凭证要求:必须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发票。若销售方为自然人(无法申领发票),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反向开票:若符合“反向开票”条件,需规范使用反向发票,并留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外购工业级混合油:
凭证要求:必须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购台账:必须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可与现有系统合并),详细记录供货方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发票取得情况。
3. 销售对象限制(硬性规定)
享受70%即征即退政策生产的工业级混合油,其销售对象必须为化工企业。若销售给非化工企业(如贸易公司、个人等),该部分销售收入对应的退税资格将被取消。
4. 办理流程与风险防范
办理方式:目前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已支持全流程线上办理。
路径参考:电子税务局 — 我要办税 — 一般退(抵)税管理 — 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书面声明:在申请退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声明,承诺符合技术标准、原料比例及未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环保红线: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内,不得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总结建议:只要您的废弃油脂成本占比始终控制在70%以上,且销售对象合规,使用少量外购工业级混合油作为调和或补充是允许的。建议每月进行一次原料成本占比复核,以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