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中国国外子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缴纳的个所税,在国内能否减免,条件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作为高技术信息服务业的“走出去”企业,外派至国外子公司的员工,其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国内可通过税收抵免的方式减免对应应纳税额,并非直接免征,核心规则和条件如下:
适用主体条件
仅针对中国居民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派员工,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享受该政策。
抵免核心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境外已缴个税税额,可从其国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笔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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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饶让抵免条件
若员工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所得,在当地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减免额按税收协定饶让条款可视同已缴税额,该部分减免额也可在国内参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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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抵免规则
当年境外实际已缴税额超过对应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之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补抵。
必备申报资料
申报抵免时需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对应银行缴款凭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