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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26-07-10 19:16:56
提出如下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简易办法,税率是2%还是3%减按2%征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属于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非直接按2%征收率计税。

政策核心规则
1.
计税逻辑:纳税人先按3%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再实际按**2%**计算应纳税额,本质是政策性的减税优惠,而非直接适用2%征收率。
计算公式: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2%
2.
开票要求:享受该优惠时,需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应纳税额按3%计算。

3.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才可适用该简易计税政策,其余情形需按适用税率(通常为13%)计税。

常见适用场景
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试点、销售此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该固定资产;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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