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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没认证进项税的旧设备,按照增值税税率3%减按2%的优惠税率。

2026-07-14 17:30:15
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销售2007年购进时没抵扣进项税的设备,按照增值税税率3%减按2%的优惠税率。

适用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罗列六种情况的哪一种?

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该情形对应《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逻辑依据‌:销售2007年购进未抵扣进项的旧设备,选择3%减按2%征收属于典型的简易计税项目,该设备当初对应的进项税额,正是用于这一简易计税项目,因此完全匹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不得抵扣规则。
政策衔接‌:2007年处于增值税转型前,该设备本身就属于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后续销售时适用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自然归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这一不得抵扣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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