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新购进两幢不动产,期中不动产一改建后用于职工食堂,不动产二用于出租给个体开饭店。请问按照新增值税法这两幢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旧设备简易计税相关的增值税适用问题,以及你公司属于高技术信息服务业的背景,按照2026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这两幢不动产的进项抵扣规则如下:
不动产一(改建后用于职工食堂)
该不动产属于直接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官网。
不动产二(用于出租给个体开饭店)
该不动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税经营项目,不属于法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对应的合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补充提示:若该不动产的单项原值超过500万元,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无需按年调整;2026年1月1日后购进的该不动产,抵扣前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发票与资产的关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