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现在税务局认为我们销售煤炭价格有点低,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这种我们应该如何入账了,需要补提收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针对税务局认定销售价格偏低并要求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情况,会计处理需要区分“税款”和“滞纳金”两部分。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在账面上补提当期的营业收入,而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以下是具体的账务处理步骤:
1.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务机关核定调增的销售额并不等于企业实际收到的款项,因此不需要增加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而是直接调整应交税费。
计提/确认补缴的增值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 营业外支出,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而定)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查补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补缴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缴纳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税收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因此必须单独计入“营业外支出”。
实际缴纳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3.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增值税补缴金额,最终需要结转至未分配利润,不影响当期利润表。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直接将补缴的增值税和滞纳金一并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重要税务提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账面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正当理由的申诉:税法规定,只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销售额。如果贵司销售煤炭价格偏低是因为煤炭存在质量瑕疵、属于残次品或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理由,建议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质检报告、合同等)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争取不予核定调整。
申报更正:账务处理完成后,需按规定更正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