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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发[2006]31号和鲁国税发[2006]86号文件的疑问

2008-07-05 17:56:18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下面是山东省国地税共同发布的文件内容摘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未完工开发产品应分摊的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开发企业未分别核算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其预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后,应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开发企业如何将期间费用在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分摊并单独核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实务中可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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