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问调整的这部分收入是什么原因调整的?是什么费用冲减的收入?
是因为出口退税审核时,退税部门不是严格按照(FOB美元价*计帐汇率)计算出口销售收入,而是按照实际结汇人民币价—运、保费计算,这样实际参与计算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与我公司计帐的出口销售额就形成了差额,并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表现出来,形成的原因就是国外扣费与汇率,按操作规程上是作为财务费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能冲减销售收入才能把汇总申报表上的差额调平,也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帐面出口销售额与出口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额才一致。我这样作的依据是国税发[2002]11号文件,国税局稽查局也有文件依据“运、保、佣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国外扣费、汇率差作为财务费用”(文件号我不记得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怎样才能说服稽查局,怎样才能不纳税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的处理是正确的。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