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老师,你好: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我公司外资股份达不到50%,且公司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A有交易,且交易额未超过2亿元;另外我公司与境内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交易额超过2亿;与境内控股子公司C公司交易额未超过2亿。上述3个子公司都不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请问我公司应对涉及哪个子公司的交易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对涉及B公司的交易需要准备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