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公司是工业制造公司,与外贸公司是关联企业,外贸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产品到国外进行低价销售,外贸公司买价比销售价低,税务局不同意外贸公司按买价进行退税?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法律文件支持吗?谢谢!工业制造公司也是亏损销售,并且两个公司在2个省份,低价销售完全出于商业目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买价低,退税会减少,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但在所得税申报时要按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