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08年借给其他单位一笔款,我公司单方面计提了利息,分录:
借:应收利息 750万 贷:财务费用 750万
问题(1)因该笔利息款我公司尚未收回,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问题(2)据了解收回这笔利息款的可能性不大,可否在2009年做分录:
借:应收利息 -75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万冲回,增加2008年度的亏损?(我公司在2008年是亏损,未交所得税)税务局会认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你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计提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损失,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自行调整的亏损,税务机关不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