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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公司作设计和研发

2010-05-17 18:16:09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上次我公司已就公司聘请外国公司作时间长廊设计和研发,作为游客观光点,研发的主要内容是展示不同历史时期、世界各地的计时方法和技术,相应各项税应如何缴纳的问题进行了提问,根据老师的回答,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按10%缴所得税。 现地税方面和老师的理解相同,而国税方面认为是劳务收入,应按劳务收入纳税。国税部门认为转让技术由我公司自行设计是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而由外国公司设计好给我们使用就是劳务,且国税部门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在地税缴纳,而劳务收入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未见有关“劳务收入所得税必须在国税缴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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