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因缺乏资金而无力开发。B公司拟与A房地产公司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司提供前述土地,B公司则提供开发资金1000万元。房屋建成后,B公司按照5:5的分配比例分得市场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房屋。请问,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A、B公司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B公司提供资金,以双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以双方名义报建,相应开发好后的房屋初始产权即为A公司和B公司所有,其间不存在房屋产权的转移。但对于B公司来说,是以1000万元换取了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之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其计税依据为提供土地一方所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即1000万元。而房屋建成分配房屋时,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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