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支出能否扣除?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有哪些?申请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须符合那些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但也有例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管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即亏损企业向玉树地震灾区、第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具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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