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外,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所以,有偿将房屋租赁于他人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无偿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但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企业以较低价格租赁给本公司员工作为住房使用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或低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但需要满足“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对于所谓“政府规定的价格”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租金的价格,这个价格一般是以由当地每年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局公布的租赁住房租金的联合发文为标准,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从立法的出发点来看,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更应当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如果是按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应当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在房产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该文对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进行了缩小解释,根据该文件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也就是说,自2013年11月27日起,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并不是一概予以免税,而是只对属于“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的企业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
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则不应适用免征房产税、营业税政策。什么是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呢?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有关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的管理规定根据有关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的管理规定,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二是出租对象仅限于规定的保障对象。三是企业自有住房须纳入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管理三是企业自有住房须纳入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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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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