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 李超
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财政部于1985年3月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该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9号文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的税率问题并未明确。同年6月,根据一些地区反映,财政部再次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出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但是,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的税率问题仍然没有明确。1983年5月18日,原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可见,在城建税暂行条例和上述两个文件出台时,我国的县级市规模远未像今天这样庞大,所以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的税率并未作为突出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县级市的城建税率应当是按照市区的7%还是县城的5%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包括直辖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属于不设区的市,市区就是市所属的城区,因此县级市市区对应的城建税率应当是7%。
山东省和广州市等地方财税部门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85〕2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一条“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精神,现对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和适用税率明确如下: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其整个行政辖区内税率为百分之七。后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此问题再次明确,于1997年发布《关于县改市、乡改镇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四字〔1997〕5号)规定,随着县改市、乡改镇行政区划的变更,大部分市地对城建税的税率做了调整,但也有个别市地仍执行原有税率,造成税负不平和税款流失。为统一税法,严肃税纪,依法加强城建税的管理,现将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市、县城、建制镇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85〕2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其整个行政辖区内税率为百分之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下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91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因此,广州市市区(含市郊)和四个县级市市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7%税率计证城建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作出《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明确表示县级市作为市区应当执行7%的城建税税率。该文件规定,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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