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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最近接受当地地税部门的纳税评估,其中关于我单位部分职工缴纳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补贴,税务人员要求我们补扣补缴这部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请问,对这部分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依据吗,是否可以按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办理?
某自来水公司 刘华
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对于1998年12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规定标准享有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按照公积金政策管理。要确定这一住房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关键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第一,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单位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第三,缴纳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只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如何界定?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通过以上四点可以看出,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税所得,国家没有明确关于缴纳的住房补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从化解你企业的涉税风险的角度来看,你单位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员工缴纳的住房补贴,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当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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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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