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形汇总:要不要开?能不能开?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下,究竟要不要开具专用发票,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呢?作者专门做了总结。


  在企业经营中,正常货物购销要开具增值税,那么在视销销售等特殊情况下,究竟要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面两段意思总结:


  一是这三类情形不得开具专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免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包括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而对于视同销售,虽然曾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原国税发〔1993〕150号已被作废失效。也就是说不再有上述对于视同销售的限制性规定。


  即现阶段所实施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并未对视同销售开具专票问题进行明确。


  对此,笔者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八类情形视同销售情形,只要不属于上述禁止开具专票的情形,就可以开具专票;只要属于上述应当开具专票的情形,就必须开具专票。


  具体情形汇总如下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汇总表



  注①:对于移到另一机构,企业为了能够互抵,一般都会开具专票给另一机构。


  注②:由于领用货物的为企业自身,一般来说,为了减少因为开具发票不认证形成滞留票被税务部门核查的麻烦,都不会开具发票。


  注③:如果是属于将货物投资或分配给终端消费者个人消费,则不得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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