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集装箱公司,客户提供过来的柜子要做查验处理,我司委托A公司进行查验(签订三方合同),查验费由政府补贴,补贴款应退还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1、我司收取客户的查验费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客户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销项税 6
2、我司付A公司查验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销项税 6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06
3、收到财政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106
贷:合同负债——客户 106
问题:1、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针对增值税、所得税两个税种有何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2、我司付A公司查验费时:应是进项税不是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进项税 6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0
公司取得政府补贴款,如果此项补贴是直接向公司进行补贴,公司应做为企业收入进行核算,然后向客户支付时再由客户向公司提供取得款项的发票,这样的流程比较合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如果是代收代付就不需要做为公司收入进行确认,只要挂到往来进行冲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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